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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水镇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开始参保缴费
2017-11-01 11:42:00   来源:    点击:

       2018年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62号)“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江人社发〔2017〕551号)文件规定,2018年,江门市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93元。

 统一集休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7日。

参保缴费方式:

 

对城乡医保原参保人,若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到户籍所在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由双水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办理参保手续,由银行代扣代缴方式扣费参保,即直接从个人社保卡缴费账户或本人指定的缴费账户中代扣代缴城乡医保个人缴费。参保人应按个人缴费标准293元足额存入扣费账户或交给村委会代缴费,以免影响缴费;因存款不足导致未能按时代扣个人缴费的,将视为自动弃保。

若参保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医保。停止参加职工医保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可中途按个人缴费标准293元参加城乡医保,并从缴费成功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双水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参保的农村居民,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双水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以下困难居民由政府全额资助城乡医保参保费用,个人免缴费: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

(2)重度残疾人(含重度残疾儿童);

(3)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和低收入重病患者,其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低收入重病患者是指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定病种专用证的人员;

(4)孤儿(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5)特困供养人员;

(6)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7)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指符合江办发〔2008〕10号文规定条件的三类人员:第一类既享受低保救济且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为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为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8)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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